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宜宾一老人29年前买老农保 现仅能退本金200元

日期:2025年08月28日 13:20 来源:齐鲁晚报网 作者:佚名

29年前,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一对恋人去镇政府民政办领结婚证,被要求缴纳200元钱购买一份社会养老保险。现在这对夫妻都老了,却发现当初斥“巨资”购买的“养老保险”并不存在。
2025年8月21日,60岁的当事人粟培告诉记者,最近他联系长宁县民政局,该局工作人员明确告诉他“养老保险”无法兑现,但可以退回当初购买保险时缴纳的200元本金,粟培拒绝了。
8月21日,长宁县梅洞镇便民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向确认,粟培是有那么一个“红本本”,但当时并没有养老系统,现在唯一的解决方式就是退还当年的200元保险金。
注意到,民政部1992年1月3日发布了一份《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(试行)》,方案对当时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情况作了规定,而粟培结婚时购买的社会养老保险或在该背景下产生。
不过,据四川绵阳多位退休民政干部称,当年保险制初立,民政部门的确推出过一些保险,但从未将保险与领结婚证捆绑,更未强制推行过。而且当年由基层民政部门推出的这些保险,有的后来被清退,有的与社保合并了。长宁县粟培这样一直到应该领取养老金的时候都还未解决的情况,他们也是第一次听说。

29年前领结婚证时被“搭售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
1996年时的粟培31岁,跟很多人一样,对什么是社会养老保险都不太清楚,但他说记得当时不购买该保险不给办理结婚证。他说,至少在他们镇上,当时结婚的人都被要求购买了该保险。
注意到,粟培当时的缴费收据单为《长宁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缴款收据》,收款时间是1996年12月4日,金额200元。收据上加盖的是长宁县人民政府梅硐镇人民政府公章,并发放了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》,封面显示,该手册由长宁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颁发,但首页加盖的是长宁县民政局公章,首页还特别说明““本手册是计发保险待遇的依据”。缴费记录注明:“一次性缴纳200元。”
粟培提供的结婚证显示,他与妻子登记结婚时间也是1996年12月4日。可以确认,其办理结婚证与购买该保险确实是在同一天内完成。
粟培称,对方当时说的是,购买了这个保险60岁以后可领取“工资”,但具体发放方式等细节均未说明,当时许多人都和他一样,对养老保险缺乏基本认知,只是为了办结婚证被动缴费。
这些年粟培一直在成都打工,今年60岁了。此前没有购买过别的社保,想着购买过这个保险,多少有点就行。
此前,他回到长宁县专门去社保局咨询,却被告知根本没有他的社保档案。粟培说,社保局以“当时社保局尚还没有成立”“无存档记录”为由,不承认他购买的这份社会养老保险的有效性,由于“盖的章是民政局的章,也是民政局收的费”,社保局建议他去找民政局。然后,他找到了长宁县民政局,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告诉他没有“工资”。
当年镇政府民政办相关职能现已集中到了镇政府便民服务中心,粟培随后到了长宁县梅洞镇便民大厅,相关人员在看见证件后称,“这是第一次看到这么个本本儿”,只能退还他当年缴纳的200元本金。
粟培没接受退钱,离开了。“但回来后他还是想不通,当年200元钱可不是小数。”粟培说。
8月21日,长宁县梅洞镇便民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向确认,由于时间太久远,虽然粟培有一个“红本本”,但当时并没有养老系统。这位工作人员表示,他们也帮忙一级一级地问了,现在唯一的解决方式就是退还当年的200元保险金。这位工作人员甚至反问记者:“那不退钱咋个办呢,你给我们一个建议嘛?”

缴费记录:“一次性”“200元”。受访者提供宜宾市有地方在2014年曾全面退还“老农保”
8月22日,30年前在四川绵阳一乡镇工作的退休民政干部张华植告诉,在他的记忆中,应该是在1992年之后才开始有社保这个说法,农村老百姓更不了解,这个所谓的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”他并不知情,应该不是全省统一要求。他所在的乡镇从未有过将购买养老保险与领结婚证挂钩的规定。
张华植说,那时候保险事业才起步,一个人几十、百把块钱就可以买一份。社保局成立之后,购买人资料档案就转到社保局合并了,当年交钱的收据凭证都在社保局能够查到,购买人最终是受益了的。
不过,另一位邻近乡镇的民政干部表示,他对这个“基金”有一点印象,的确卖过,但也从未强制,也没有与结婚证捆绑的说法,只是动员购买。他说,后来这个“基金”的确不能兑付,据他所知,他所在的地区早些年就已经清退了。
绵阳一位村民表示,上世纪90年代前后她购买过类似的保险,她买的保险是100元一股,是由当地信用社卖出去的,最后也不能兑现,大约20年前就已经退了。“信用社主动找我们退的,按130元一股退的。”该村民表示。
注意到,目前在一些地方政府网站仍可以看到一份由民政部办公厅在1992年1月3日发布的《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(试行)》文件。该文件明确该保险对象为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,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后。
方案明确:资金筹集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,集体补助为辅,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。月交费标准设2、4、6、8、10、12、14、16、18、20元十个档次,交费标准范围的选择以及按月交费还是按年交费,均由县(市)政府决定。该养老保险费可以补交和预交。补交后,总交费年数不得超过四十年。预交年数一般不超过三年。
方案还要求县(市)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,在指定的专业银行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,专账专管,专款专用。民政部门和其他部门都不能动用资金。各乡镇交纳的养老保险基金直接入银行的专户。养老保险基金原则上不由地方直接用于投资,而是存入银行,地方通过向银行贷款,用于建设。
对比可以发现,上述方案内容与粟培购持有当年的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》内容大致吻合,该手册正是由“长宁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”。
在民间,不少人将1992年开始推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叫作“老农保”。
2009年9月1日,国务院发布《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》,“新农保”开始试点并全国推行。各地也相应启动了“老农保”的“并、转、退”工作。
据央广网2014年4月发布的一则报道,宜宾县(2018年设立为宜宾市叙州区)当时全面展开了老农村养老保险(简称“老农保”)退还工作。报道中一名镇级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负责人介绍,“老农保”是1994年至1998年期间,针对农村20周岁至59周岁的村民自愿办理的。由于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实施,全镇符合参保条件的村民,都办理了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。所以按政策规定,将“老农保”本息全部退还参保村民。记者从宜宾县农保局获悉,此次“老农保”退还工作,涉及全县26个乡镇38116人,退还资金8865169元,退还工作计划于当年4月底前完成。

原标题:宜宾一老人29年前领结婚证时买的“老农保”,现仅能退本金200元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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